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单招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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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单招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按各学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学院奖学金(包括综合和单项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下达名额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九条 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奖励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按要求把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处审核。所报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评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核,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将最终获资助的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各学院,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各部门如有疑问,应在一周内提出,一周后不再更改。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先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的,校级奖学金只发给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格。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文章内容来源: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 https://zs.zbti.edu.cn/list/1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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